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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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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毛某女,1977年10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常德市……。联系电话……
就李某男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涉案证据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等规定,提出答辩。
答辩请求
判决驳回李某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答辩人已不欠李某男的;退一步讲,根据李某男在《民事起诉状》的陈述和罗列的还款过程,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李某男诉称答辩人向其“借款”30万元,陆续偿还了21万元。并诉称:“毛某女伪造了一张假收条,说9万元都还完了,还有天理吗?”李某男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12月30日“假收条”,并在《民事起诉状》中罗列还款过程并注明“给贺某转4万”。
答辩人的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12月30日给贺某转4万元,给李某男转5万元。李某男提交的同日的“假收条”注明:“今收到毛某女最后一笔欠款玖万元整(¥90000.00元),从此以后全部欠款已经还清,互不相欠”。收条上有毛某女、李某男、贺某各自签名。日期、人员、数额与答辩人的银行流水完全一致。
2016年12月30日的银行流水能够一一印证当日收条的真实性。只要双方根据收条的约定履行了,无论答辩人是否完整地给李某男返还30万元,答辩人就偿还了“最后一笔欠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就从此“互不相欠”。答辩人已不欠李某男的。
收条上特别注明了“结果”:“互不相欠”!李某男欠答辩人什么呢?!
这扯上答辩人的一段伤心过往……。李某男年长答辩人十多岁,谎称单身,与答辩人谈“恋爱”,许以“豪车”和30万元等等,我都信了……“豪车”没有踪影,30万元陆续要回去,如今还诉求“利息”。
李某男确实没有给答辩人签下“字据”,有些男人对女人的许诺不就是一句话吗?廉价的一句话,就把看上的女人(猎物)哄得服服贴贴。如今,李某男把钓鱼的鱼饵都取了,赤裸裸地享受“收获”。
还有天理吗?!
不是说好“互不相欠”吗?你的钱要回去,你哄过的“情债”怎么还?!“钓”得那么狼性,却抛得那么娘们!
如今李某男除了钱,想赖掉一切,像从来没有发生过。只剩下抹不掉的往返的银行流水,像女人流淌的泪……
此 致
常德市……法院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毛某女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