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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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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常德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陈某与被答辩人叶某某、一审被告邱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叶某某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等规定和本案证据,提出答辩。
答辩请求:
维持(2020)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叶某某的上诉。
事实与理由:
叶某某的《民事上诉状》比较《民事起诉状》而言,毫无新意。简直地回辩几点:
一、《民事上诉状》称:“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没有弄清《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各种公司文件材料的制作、保存主体。《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作和保存第33条规定的各种公司文件材料的职责和义务。
二、《民事上诉状》称:“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置备公司文件材料职责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是显而可见的”。没有弄清因果关系;且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是“显而可见的”主张抽象模糊,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三、《民事上诉状》称:“刘某某本人在2018年、2019年都领取了4万元分红款共计8万元……按照刘某某在公司所占股收比例可以推出……”。没有弄清损害后果。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第8号证据即2018年股东工资补助、第9号证据即2019年年终绩效奖,表明2018年、2019年包括刘某某在内的股东没有分红,而是发放的是工资补助和年终绩效奖。
鉴于叶某某的上诉理由毫无新意,答辩人只好继续沿用一审的答辩状主要内容:
叶某某诉求陈某、一审被告邱某某“赔偿120万元”,其诉讼请求缺乏如下前提:
1.叶某某在“…公司”没有确定股权“份额”,“赔偿120万元”就无从谈起。
从2002年9月18日“…公司”成立,叶某某就没有以“股东身份”出现过,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义务”。直到十一年后的2013年4月8日拿出一张“…公司”2005年8月11日的一张收据,诉求“确认股东”,虽经法院的判决确认,但始终没有解决股权“份额”问题。
2.叶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赢利,无利不分,“赔偿120万元”就无从谈起。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且第5款规定公司没有利润的,不得“分配利润”。叶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赢利,且“…公司”多年没有赢利。
3.叶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形成了“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股东会的“内决事宜”,公司股东会没有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叶某某诉求答辩人“赔偿120万元”更是无从谈起。
4.叶某某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被告)陈某、被告邱某某侵害了其财产利益“120万元”。
如上所述,叶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在“…公司”的股权“份额”;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赢利;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答辩人(被告)陈某、被告邱某某侵害其财产利益“120万元”便无从谈起。
退一步讲几点:
5.叶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2013年4月8日叶某某拿出一张“…公司”2005年8月11日的一张收据,诉求“确认股东”。可以这样认为:(1)早在2005年8月11日,叶某某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权利;(2)迟在2013年4月8日叶某某更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权利,且主张股东权利并不以完全了解公司财务为必要条件,且懈怠知情权的行为本身就是懈怠主张股东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故叶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6.“出资额”不等于“相应的股份”;“股份”不等于“相应的分配”,故叶某某“估算损失约为120万元”也不成立;且该估算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必要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故“出资额”不等于“相应的股份”;“股份”不等于“相应的分配”,故叶某某“估算损失约为120万元”不成立;且该估算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起诉必要条件。
7.叶某某鉴于在“…公司”的股权“份额”问题悬而未决,目前诉求“分红”,是想借助法院的判决变相确认其股权“份额”,为最终谋取“…公司”的征收拆迁利益而“铺路”。
如上所述,自“…公司”成立起,叶某某就没有以“股东身份”出现过,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义务”。直到2013年,传闻“…公司”所在地的…农产品市场可能拆迁,才拿出一张“…公司”2005年8月11日的一张收据,诉求“确认股东”,意图征收拆迁利益。鉴于这张收据是叶某某与“…公司”的原股东芮某某之间的个人债权债务形成的,所以“…公司”及股东始终不承认叶某某的股东身份,叶某某的股权“份额”问题悬而未决。目前诉求“分红”只是手段,因为他知道“…公司”多年没有赢利,其目的是想借助法院的判决,变着花样解决股权“份额”问题,为最终谋取“…公司”的征收拆迁利益而“铺路”,望人民法院明察。
综上,被答辩人叶某某盲目地“经估算截至目前为止原告因此造成损失约为120万元”,没有根据;其实质是想借助法院的判决变相确认其股权“份额”,但股权“份额”与“分红”问题,是公司股东会的内决事宜。其引用《公司法》第152条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即“侵权赔偿”之“给付之诉”,更是空穴来风。
此 致
湖南省……法院
附:本二审民事答辩状副本三份。
答辩人:陈某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