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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唐某某,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湖南省……,联系电话:……
  就黄某某诉答辩人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涉案证据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等规定,提出答辩。
  答辩请求:
  1.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装修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用”的诉讼请求;在当事人对新旧装修部分、附属设施部分进行清理并确认、对搬迁费用酌情分割的前提下,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装修补偿费”“搬迁费用”的部分诉讼请求。
  2.判决驳回原告关于“住所改作经营门店补帖”的诉讼请求。
  3.确认原告对“押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诉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没有纠纷,该项请求应当驳回。
  4.判决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原告诉求的“装修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问题。
  1.答辩人的房屋长期出租经营,存在原有装修。如今征收“装修补偿”中,原告没有证明哪些装修是其“添加”的,这需要当事人对新旧装修部分进行清理并确认。
  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其装修补偿款按比例分成(甲方30%、乙方70%)”。“其”意味着仅指原告装修的部分,不包括答辩人的原有装修部分。其中“按比例分成(甲方30%、乙方70%)”的约定,当事人之间始终承认,没有纠纷。
  2.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其装修补偿款按比例分成”不包括“附属设施补偿费”,且“附属设施”是答辩人房屋的附属物,系答辩人的房屋的一部分,“附属设施补偿费”属于答辩人。
  “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550688元”中,哪些是“装饰装修”部分?哪些是“附属设施”部分?这需要当事人清理并确认。
  综上,“装修补偿费”中,需要当事人对新旧装修部分进行清理并确认;“附属设施补偿费”属于答辩人,与原告无关,与当事人的约定也无关;“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550688元”中,哪些是“装饰装修”部分?哪些是“附属设施”部分?这需要当事人清理并确认。三、关于原告诉求的“搬迁费用”问题。
  原告提交的《模拟搬迁货币补偿结算表》中显示“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人”是答辩人,其中涉及答辩人的搬迁部分,不完全属于原告,该笔费用只能酌情分割。
  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仅指乙方的搬迁费用,不包括答辩人的部分。
  四、关于原告诉求的“住所改作经营门店补帖”问题。
  原告提交的《模拟搬迁货币补偿结算表》中显示的“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帖388800元”,是房屋“住改商”的补帖,是补帖给房主的,与“流水式”的承租人没有关系。
  退一步讲,原告承租答辩人的房屋时间短;原告承租前答辩人就一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商业用途,答辩人并不是由于原告承租房屋而“住改商。
  五、关于原告诉求的“押金30000元”问题。
  当事人之间就押金30000元没有纠纷,原告没有诉的利益,该项请求应当驳回。
  同时指出,案外人前手承租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帐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的房租;案外人陈某某通过银行转帐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房租;在陈某某支付房租之前,房屋是由案外人前手承租人李某某承租并支付房租的。陈某某与原告黄某某是什么关系不得而知。
  证据和证据来源附清单
  此  致
常德市……法院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3份。

  答辩人:唐某某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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