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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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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明污染环境案

陈某明污染环境案辩护意见(草稿)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辛劳的书记员:

尊敬的公诉人同时又是国家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官:

尊敬的在法治路上艰难跋涉孜孜以求的各位辩护律师:

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在案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关于“定罪”部分:

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陈某明参与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关于“量刑”部分:

1.陈某明系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对陈某明可以免除处罚。

2.陈某明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并如实陈述坦白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湖南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14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陈某明的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陈某明所起的作用不大,处于从犯地位,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湖南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10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陈某明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

5.陈某明有肺结核病史,不宜羁押。

6.陈某明为单身,上有老下有小,对他不采取羁押措施,让他能够尽人伦义务,将羁押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到最低。

7.陈某明目前负债逾百万元,对他不采取羁押措施,让他偿还债务,化解衍生的不稳定矛盾。

综上,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足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是善的,具有一种坚如磐石般的不受任何东西迷惑的天秤。我们对公正满怀期待,我们对法治充满信心。

 

附:1.本《辩护意见》三份。

 

          辩护人: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  

郭丰:13707420095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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