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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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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毫米课堂”第7期讲义--周交通肇事案及相关问题探讨

  一、会同惨案

  周某驾驶大货车在会同县一路段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上三人当场死亡。

  二、接案背景

  1. 3月5日501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于保险理赔):

  (1)疲劳驾驶;

  (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时未让行;

  (3)夜间行驶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

  (4)同等责任。

  2.3月15日01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用于公诉):

  (1)三轮车驾驶人林某变成了唐某;

  (2)将三轮车驾驶人醉驾去除;

  (3)将三轮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换成“准驾不相符合的车辆”;

  (4)将周某的同等责任变成了主要责任。

  3.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报捕。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捕。

  4.受害人家属闹访,政府“维稳”。

  5.周某被刑拘4个月。

  6.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

  7.周某家属无足够赔偿。

  8.常德、会同两地的前期律师断言无解。

  9.公安人员、检察官断言铁案。

  10.均认为请律师辩护没太多作用。

  三、临危受命

  会见、阅卷、家属配合、第一次辩护意见。

  (1)关于“疲劳驾驶”。《实施条例》第62条(七)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关于“未让行”。《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和照片,案发段路宽近二十米,周某货车在已方车道且刹停在路边,左前方的砂石堆相距周某货车十米以上。

  (3)关于“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没有货车的车速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3条规定:“…当场死亡二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位置、特征等”。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第3.3.4条规定:“拍摄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的接触部位,车内死、伤者的分布状态、位置,车辆档位、方向盘、仪表盘等”。第3.3.12条规定:“需要确认驾驶人的,应当提取人体手足迹照片”。第5.2条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视频图像应刻录光盘保存,保存期限与该交通事故案卷一致”。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第5.5.6条规定:“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的,应当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和踏脚板等处的手、足痕迹及附着物”。

  《道交法》第119条所称的“道路”是指是否肩负公众通行的道路,与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没有必然的联系。

  现场照片表明,三轮车因躲避路边砂石堆侧翻,滑行数米远后撞上路边大货车左侧。三轮车车轮向外,车棚顶部与大货车左侧车头接触。受害人死因存疑。

  《报警案件登记表》日期为3月3日,预先记着3月5日的内容;

  《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前9天即2月23日提前将“肇事”车送检;

  3月20日《讯问笔录》,讯问人员只有1人;

  5月17日制作的《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嫌疑人未签名;

  遗漏受害人家属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表示刑事谅解;

  遗漏了周某不逃逸、现场抢救、报警、如实供述等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归案材料。

  四、曙光初现

  检察院第一次退补。

  第13号《补充侦查报告书》:“该起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我局交警大队正在向主管部门咨询,目前尚无答复。”

  第二次辩护意见。

  羁押逾4个月后,7月12日《车速鉴定书》“工程师”陈某和不明身份的粟某作出“约为42.77公里/小时” 的“鉴定结论”

  五、一波三折

  检察院第二次退补。

  《退补提纲》第二点:“撤销你局前面所做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论”。

  《起诉意见书》偏偏依据非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作出,并主张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次辩护意见。

  “致人死亡”--有害性,“过失”--有责性。

  “道路”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疑惑。

  保险公司根据501号认定书支付了保险金。

  六、柳暗花明

  (2014)5号《不起诉决定书》、控辩协商。

  七、案例评析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与特殊?想象竞合(人身法益与公共安全)?

  类似法条:

  第266条诈骗罪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关系(一般与特殊)?诈骗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之间的关系。想象竞合?(人身法益与市场经济秩序)?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与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杀人既遂包含伤害(特别关系)?

  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轻伤与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

  第275条故意毁环财物罪与第345条盗伐林木罪之间的关系。(环境资源)(想象竞合)?

  “聚众”“斗殴”。单行为犯与复行为犯?

  交通肇事罪“双重罪过”问题?

  法条竞合(法益同一性):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例如:

  第258条重婚罪与第259条破坏军婚罪(特别);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与第232条致意杀人罪(包含);

  第258条虐待罪与第259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交叉)。

  想象竞合(法益不同性):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例如:

  杀人刺破衣服;

  破坏门锁盗窃;

  开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盗窃珍贵文物同时造成文物毁损;

  盗窃电力设备同时导致电力设备被破坏。

  数罪并罚:

  后行为过失、故意

  八、体会和建议

  练就一种怀疑的能力和质证的专业本领。针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提出质疑。切忌盲目地认为一“鉴”就“定”!

  九、不起诉的情形

  (1)法定不起诉(无解)。《刑诉法》第16条、《高检规则》第401、402条。决定由检察长或检委会。

  (2)酌定不起诉(有罪)。《高检规则》第406条。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由检察长或检委会。

  (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罪)。《刑诉法》第282条。《高检规则》第492、493、497、498、500条。

  (未成年人,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决定前听取公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四方)意见。由检察院考察)。

  (4)存疑不起诉(不知道)。《高检规则》第403条。

  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退补二次应当不起诉; 退补一次,可以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或检委会。

  十、交通肇事罪三种类型《解释》第7、5条

肇事事

基本犯

造成重大事故

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监督者

(正犯)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造成重大事故

指挥者

(共犯)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十一、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解释》第1、2条

违章程度

责 任

危害结果

情    节

一般违章

全部或者主要

1死或3重伤

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疲劳驾驶逆行等

全部或者主要

无力赔30万

同等责任

3死

严重违章

全部或者主要

1重伤

酒后、吸毒后

无驾驶资格

明知安全装置故障

明知无牌或报废

逃离事故现场

严重超载

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成立一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要求成立一档?例如第2次碾压)。

  十二、延展学习

  1.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依特别规定;

  2.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是对立关系;

  3.盗窃他人机动车后又肇事的,数罪并罚;

  4.先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5.因不救助受害人致死,可能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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