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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事辩护
13707420095
赵某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意见
……公安局 :
本人接受赵某岩的委托,作为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人,根据目前了解到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律师意见,望采纳。
相关规定: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四条:“……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律师了解到的涉案款项及有关情况:
1.“福顺公司”欠艾某、王某、邓某合计2000多万元人民币,欠款形成于该三人承包“福顺鑫都”工程的分次投入和应获得的收益,“福顺公司”分别向艾某、卫某、邓某出具了债务凭证;
2.“福顺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向本单位内部员工吸收资金投入其生产经营活动;
3.赵某岩是“福顺公司”招骋的员工,对公司的借贷及重要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做主也不直接受益;
4.目前“福顺公司”的资金及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偿还到期债务出现困难;
5.“福顺公司”在“金源公司”中享有五千万元以上的债权。
律师意见:
1.就前述事实而言,赵某岩及“福顺公司”的行为依法均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质系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2.根本问题是企业如何偿还到期债务并走出困境。需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以及政府支持,寻求债权转股权、企业重组、资产盘活变现、债务展期、特别是转让在“金源公司”中的债权等措施。一方面保护合法债权,一方面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一方面维护投资环境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忌杀鸡取卵;
3.羁押赵某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羁押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至少应当变更强制羁押措施,以便其及时地力所能及地解决实际问题;
4.律师愿意为“福顺公司”及赵某岩解决问题而提供法律服务,以促进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
赵某岩的辩律师
郭丰 :13707420095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