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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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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湘诈骗案二审辩护意见
二审合议庭:
法律是善的,具有一种坚如磐石般的不受任何东西迷惑的天枰。辩护人坚持认为,王某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应当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王某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需要说明的是,原审判决的上述问题,鉴于《刑事上诉状》中已有较为详细的论述,故在本篇中有所简略。现就下面几个问题进行强调和指出:
一、王某湘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实施诈骗。
本案中“虚构事实”无非是指这么几个方面:一是虚构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二是虚构刘某松和融资介绍费;三是虚构200万元已经交纳融资介绍费。
1.关于“虚构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
证人卷第14页,……教育局局长蒋某林证明,2016年,在我家……金海岸小区门口,王某湘他把我约出来,问了一下……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我说有这个项目,因为这个项目是2014年……市委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大家都知道,他问我是确定一下有没有这个项目。第16页,2015年之前,……市委政府几大家的领导开过几次会,我作为教育局的局长参加了会议,所以二完小项目我是清楚的。2016年8月,……市委政府换届以后,新领导决定原……二完小不搬迁,新建一所新的小学在城东,从那时整体搬迁项目就没有了。
证人卷第69--70页,……教育局分管工会工作、协助招商引资的负责人马某证明,很早就议论过这个事情,正式明确要进行……二完整体搬迁是15年9月7日,时任……市委书记王某召开会议,那时候就是讨论确定……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这个项目没有启动建设。2016年11月份左右,市里主要领导调整以后规划发生变化,决定二完小不新建校区、不搬走,要在城东新区新建一所城东小学。
证人卷第122页,……市发展和改革局2014年5月8日《关于对……市第二完全小学新校拟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第124页,……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3日《城东新区寄宿制小学建设情况的汇报》、第127页,……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等均印证了该项目当时实实在在地存在,只是后来将整体搬变更为“异地新建”。因此,王某湘“虚构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不成立;
2.关于“虚构刘某松和融资介绍费”。
“刘某松”的身份和“融资介绍费”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找到“刘某松”将决定王某湘的行为是否犯罪。“刘某松”只是交往中的一个称呼,或许报给王某湘的就是个假名字。最简直的找法是查看2016年12月底在深圳机场接王某湘的那个人的影像,便一目了然。如果在深圳机场接王某湘的那个人不叫“刘某松”,或者那个“刘某松”根本没有能力融资,也只能说明王某湘差一点就上当受骗。一审没有查清,二审需要明察!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应当做有利于王某湘的认定。一审判决恰恰相反!
3.关于“虚构200万元已经交纳融资介绍费”。
(1)没有证据确证王某湘亲口对金某华说过该200万元已经交纳融资介绍费。第一卷第30页,王某湘陈述:回……后我、金某华、文某国几乎天天在一起,一周左右在……名典茶楼或天一茶楼,我告诉金某华200万元没有交代理费…当时文某国在场。
(2)第一卷第94页,2018年1月29日《询问笔录》中公安人员问金某华:王某湘从你手里拿的200万元最终作什么用了,你是否清楚?答:我不清楚。第99页,2018年2月1日《询问笔录》中公安人员问金某华:你提出不想搞了之后,要王某湘把钱退给你,王某湘是什么态度?答:王某湘说把钱退给我…。
第一卷第104页,2018年4月20日《询问笔录》中公安人员问金某华:你跟他转款200万元以后,王某湘是不是用去交介绍费了?答:我给他打了电话,他说是交了。公安人员又问: 2017年3月27日你第二次转帐给王某湘100万元后,王某湘是否联系过你?答:没有联系过。公安人员又问:王某湘是否跟你说过或者托别人转告过你,……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可能搞不好了,他把这200万做别的用处去了?答:没有,王某湘一直没有讲过。
就同一件事情, 金某华前后的陈述相反。无独有偶,关于金某华是否向曾某秋核实过……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的问题,金某华与曾某秋的陈述也相反。我们根本不知道金某华的陈述哪一个是真,但我们确定地知道,他前后矛盾的陈述不可靠!
(3)该200万元分别是2017年3月24日、3月27日各100万元汇款的。金某华在3月27日汇第二笔100万元时, 王某湘已经回……。金某华明知王某湘前往深圳缴纳融资介绍费的时间是3月23日,也明知3月27日王某湘已经从澳门回到……。因此, 王某湘不可能在23日将200万元都缴纳融资介绍费,金某华是明知的。
(4)补充侦查卷(一)文某国2018年12月17日陈述:大约7月份,王某湘说二完小确实搞不好了,但这200万元还包括……一中、二中和三中,一中当时确实搞不好了,但还有二中和三中可以搞,哪个先启动就搞哪个,后来两个项目都启动了,王某湘都参与了;
补充侦查卷(一)徐某亚2018年12月19日陈述,2017年3月,王某湘与金某华合作的项目包括……二完小和一中。到了五六月份,出现了二中和三中工程,金某华与王某湘说一起搞。
事实上金某华和王某湘共同争取……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失败后,接着还共同争取过……职中改造项目、花垣县PPP公路等项目,并花费数十万元。该情节得到了文某国、王某华、徐某亚的印证,且金某华也是亲自参与的,铁证如山。
二、王某湘没有占有目的。
1.书证卷第38、39页(农商行尾号为88011的交易流水)显示,2017年3月15日王某湘的余额高峰为5053097.86元;3月22日余额高峰为4287495.45元。可见王某湘当时不缺融资介绍费;
2017年3月23日,王某湘在澳门星际赌场第一次刷卡54万元赌博赢了1050万元。金某华给王某湘打款100万元是在3月24日上午11时19分,当日王某湘也不缺融资介绍费;
赌博赢的1050万元,偿还“向儿”即黄某声400万元后,剩下650万元,在3月25日澳门星际赌场分别汇到王某湘的建行帐号和妻子刘某某的农行帐号。书证卷第100页(农行尾号为54418的交易流水)显示,2017年3月25日,王某湘使用的妻子刘某某的农行卡中连续三笔进款,分别为240万元、240万元、88.29万元,余额高峰为5701341.55元,直到27日最后一笔也还有3261301.55元。可见3月27月前后王某湘也不缺融资介绍费。
2.钱为种类物,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无法界定3月24日王某湘用于赌博的钱就是金某华的;原审判决书(第33页) 综合认定:“金某华转款100万元的当日,王某湘给刘某(……)偿还赌债50万元,当日王某湘的该帐户又入帐100余万元,3月29日,王某湘再给刘某(……)还款50万元时,其尾号为8958的帐户余额为121万余元,王某湘偿还的这50万元认定为金某华的款项缺乏事实依据” 。可见原审判决也是认可钱为种类物的,却为何又反而认定王某湘在3月24日用于澳门星际赌场赌博的钱就是金某华的呢?
按照一审的逻辑,王某湘骗钱,但却不能解释王某湘同时却用赌博赢的钱纷纷还债的事实,赢钱-千多万元,还到自己只剩下三十来万元;在王某湘身陷牢狱之前,还通过金某华向徐某亚支付借款利息8万元;从银行转款给兄长王某彬并吩咐他通过金某华向徐某亚还款20万元;在二完小整体搬迁项目搞不好后,紧接着又寻求……职中工程、三中工程、花垣县PPP工程等, 金某华也亲自参与其中并共同开支。这些行为都发生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甚至王某湘身陷牢狱后,也没有停止偿还……县农商行的贷款利息;没有停止通过兄长和父亲“挤出口粮”继续向徐某亚还款。哪有骗钱者还款如此频繁又干净利索?!
原审法院没有任何审计资料, 选择性地罗列了王某湘历史上的“借款”(消极资产),故意回避了还款的事实和积极资产,以此佐证王某湘存在占有目的,具有片面性且不公道!
3.王某湘在澳门星际赌场多次找经纪人“向儿”即黄某声借钱赌博,证人卷第38--39页,黄某声确认了王某湘在澳门星际赌场多次向其借钱赌博并赢钱的事实,说明王某湘根本不需要借助金某华的汇款赌博。
4.原审法院将王某湘负债后外出没有根据地说成“潜逃”,以此佐证王某湘存在占有目的,武断且不公道。王某湘没有作任何伪装,明目张胆地用真实身份证乘坐交通工具和登记住宿。这样象“潜逃”吗?关于外出, 王某湘在第一卷第32页是这样说的:我有个同学在东莞开厂,厂里有个股东想退出来,我想接这个股份和我同学合伙办厂。因为我这个同学和股东还在扯皮,所以我没有接到股份;我又在外面到处找工程做,开始联系了一些项目,都没有做成。今年春节后,我一个朋友在南宁谈了一个广汇集团在南宁开发的住宅小区照明工程,2018年4月13日我就是为了谈这个工程的事去南宁的。
证人卷第5页,王某华2018年1月31日陈述:2017年11月底12月初,王某湘从……出去之前,我和他见过一次面,他说准备去深圳那边去凑点钱,快到年底了好和别人结帐;
补充侦查卷(一)证人王某华、徐某亚、文某国均证明:是金某华对王某湘讨帐时说了些狠话,带有情绪,到后来王某湘才不接金某华的电话。本案中王某湘与金某华等人的手机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也直接证明了王某湘一直与金某华等朋友保持着联系。
王某湘外出的事由明确具体,外出捞钱还债的辩解符合常情常理,也是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相印证。公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原审法院均没有去核实这些重要事实。原审法院关于“潜逃”的“综合认定”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5.在王某湘被抓获之前支付的8万元利息,不可能具有占有目的,也无非法占有事实;金某华和王某湘共同争取……市职中改造项目和三中项目,其中金某华亲自参与的职中改造项目中王某湘花费的三十万元;三中项目中王某湘花费约四十万元,不可能具有占有目的,也无非法占有事实;
2018年年初即本案立案之前,王某湘的家人偿还给徐某亚的20万元,不可能具有占有目的,也无非法占有事实……
三、原审判决书(第35页) “关于被告人王某湘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200万元数额有误…故被告人王某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综合认定”事实不清。
1.补充侦查材料即2019年4月23日对王某海的《询问笔录》、2019年5月8日对徐某亚的《询问笔录》再次确证了20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徐某亚的。案发前后均是王某湘及家人给徐某亚陆续还款,目前已经还清,并且还款过程也是经过金某华、徐某亚、王某湘三方进行的。而徐某亚始终没有认为自己被骗。这是金某华、徐某亚、王某湘三方始终都认可的事实!
同样是借款,证人卷第72页,证人张某权2018年4月25日对侦查人员陈述,给王某湘借款120万元,系他与王某湘之间的私人借贷,属于民事经济往来,不认为王某湘骗取了他的120万元。
2.补充侦查卷(一)文某国2018年12月17日的陈述;补充侦查卷(一)徐某亚2018年12月19日的陈述等等,均异口同声地印证金某华和王某湘约定共同争取……二完小工程以外,还共同争取……市职中改造项目、三中改造工程、花垣县PPP公路项目等,其中……市职中改造项目、花垣县PPP公路项目金某华直接参与。争取这些项目陆续花费数十万元。但公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原审法院均不管不顾。
金某华关于“后面参与的一系列工程与前面的……二完小工程是两码事”的陈述系孤证,且有逃避责任之嫌。其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反、与其后来亲自参与一系列工程竞争的事实相反、也不符合其职业工程人的常情常理。总之就是,借出去的钱一分不少地要回去,扔下开支不认帐!这种人还有谁敢和他做生意?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为这种人“撑腰”!
四、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1.法庭笔录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对比一审判决书列举所采用的证据,证据没有举证、质证的部分;法庭笔录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中,一审判决书对证据没有认证的部分,在《刑事上诉状》中已经列举,这里略。
2.在金某华的陈述自相矛盾、其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其陈述与其自己参与的事实相矛盾的情以下,一审不顾王某湘及辩护人要求其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综上所述,王某湘与金某华之间原本就是一种持续性地合伙投资关系。公安机关违法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检察机关“带病”公诉,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二审应当纠正。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法庭笔录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清单;
2.一审判决书列举所采用的证据清单。
被告人王某湘的二审辩护人
郭丰 律师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