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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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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运输毒品案辩护意见(二)
合议庭: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从常德市津市市购得毒品麻古400粒”,证据不足。
从白某车上的黄芙蓉烟盒里起获的毒品麻古400粒,是谁、什么时候、在哪里放到车上去的?是被行为人从津市运到常德的?还是随行为人从常德带到津市再从津市带回常德的?……事实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运输毒品罪不成立。亦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前篇辩护意见所述,无论是运输毒品犯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都属于故意犯。故意犯必须认识到客观要素,责任是对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如果没有认识到影响违法性程度的重要的客观要素,就不能令其对该违法事实承担责任。本案中,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明知或推定其明知车上的黄芙蓉烟盒里有毒品麻古400粒。
法(2015)129号《座谈会纪要》关于“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运输毒品罪抛开了故意要素,而走向了客观归罪!
据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运输毒品罪不成立。亦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白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2016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