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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13707420095
程某诈骗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受程某家属委托并经程某本人确认,担任其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管辖
陕西省公安厅《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定安康铁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超越了被指定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违反职权范围的侦查材料应当排除。
《起诉书》(第1页)描述:“本案由安康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第212页)指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中包括“指定管辖的批复”。
《刑事侦查卷宗》第1卷第6页,2017年3月8日陕西省公安厅《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定安康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超越了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理由是:
(一)《刑事侦查卷宗》第1卷第5页,2017年3月7日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陕西省公安机关管辖,并没有指定铁路系统公安机关管辖,陕西省公安厅限定铁路系统公安机关管辖,歪曲了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批复》;
(二)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管辖。应以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体现其专门性。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涉外案件(包括铁道部委托路局党委代管单位的案件)。对各类民事案件及不属于铁路运输范围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地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如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暂由地方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综上,无论是“管辖不明确”“有争议”“情况特殊”的案件,指定管辖也只能在被指定的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指定管辖。陕西省公安厅《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指定管辖超越了被指定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另外,根据本案指控,“主要犯罪地”也不是发生在铁路系统。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二、关于《提讯提解证》、讯问笔录
(一) 关于《提讯提解证》
根据《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173页-第184页《提讯提解证》记录,本案有下列时间段的提讯提解记录在证据材料中没有出现:
1.《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174页,2017年1月23日14:30分至16:30分的材料;
2.《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174页,2017年2月10日09:15分至10:49分的材料;
3.《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174页,2017年3月1日09:10分至10:55分的材料;
4.《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176页,2017年2月23日09:00分至11:12分的材料;
5.《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178页,2017年6月30日15:50分至17:00的材料;
6.《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第184页,2017年6月20日14:30分至15:30分的材料。
(二) 关于讯问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二)项将“讯问人没有签名的”讯问笔录规定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之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下列讯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应当排除:
1.《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1页至第12页,程某的讯问笔录;
2.《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52页至第63页,龙某的讯问笔录;
3.《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89页至第104页,黄某成的讯问笔录;
4.《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108页至第118页、第133页至第139页,陈某铎的讯问笔录;
5.《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140页至第181页,林某超的讯问笔录;
6.《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201页至第204页,冷某锋的讯问笔录;
7.《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205页至第208页,姚某周的讯问笔录。
另外,侦查人员没有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普遍存在,在此不一一列举,法官应当注意逐一审查并依法处理!
三、关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一)关于证人证言
本案言词证据中,除了被告人程某、龙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外,陈某铎、林某超、蓝某、罗某宝、冷某锋、姚某周、崔某、黄某成、刘某辉、阮某、卓某玲、黎某军等人的陈述均属于证人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属于非法取证,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五条第一规定:“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第113页,询问陈某铎的地点在“G826次列车…车”,并非证人提出的地点,也非其他法定地点,属于非法取证,应当排除。
(二)关于被害人陈述
侦查人员没有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普遍存在,法官应当注意逐一审查并依法处理!下列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取证,应当排除:
1.《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81页,询问陈某的地点在“…网吧”。
2.《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页,询问冯某巷的地点在“浙江省金华市…学院……工程学院内”。
3.《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81页,询问张某杨的地点在“成山路…弄…号5409室办公室”。
以上均非受害人提出的地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他法定地点,且没有“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
四、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各项金额
(一) 没有被害人陈述的部分
没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被害人身份信息,没有电话,没有出庭,无从核实,是否“受骗”“被害”,均不能证明,特别是程某的供述只涉及王卫东一笔,且供述没有反复始终稳定。因此,没有被害人陈述的部分指控,不能采信。以下涉及846人,金额2955444.17元。分别是:
1.《起诉书》第8页至第13页:……共19人。合计:63152.32元。
2.《起诉书》第18页至第45页:……共142人。合计:576404.72元。
3.《起诉书》第46页:朱某喜3010元。
4.《起诉书》第48页至62页:……共68人。合计157818.1元。
5.《起诉书》第63页:……共4人。合计27869元。
6.《起诉书》第65页至75页:……共54人。合计169732.89元。
7.《起诉书》第85页至133页:……共251人。合计605997.77元。
8.《起诉书》第134页至139页:……共27人。合计127456.7元。
9.《起诉书》第141页:余某振1910元。
10.《起诉书》第143页至165页:……共101人。合计585318.47元。
11.《起诉书》第166页至171页:……24人。合计88637.8元。
12.《起诉书》第174页至189页:……共67人。合计275866.79元。
13.《起诉书》第190页:舒某淇2320元。没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被害人身份信息,没有电话,没有出庭,无从核实,这些都钱是什么钱,是否“受骗”“被害”?均不能证明。
14.《起诉书》第194页至212页:……共86人。合计269922.61元。
(二) 有被害人陈述的部分
有被害人陈述的总共138人,《起诉书》的指控与其中52名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涉及指控金额599055.99元,且无被害人说明,不能采信。分别是:
1.《起诉书》第3页,1.王某东19408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28页,王某东只承认被骗“合计19399元”;
2.《起诉书》第3页,2.丁某月41828.7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00页, 丁某月只承认 “我被骗了341779.7元”;
3.《起诉书》第3页,3.林某凤6651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27页, 林某凤只承认被骗 “一共是10217元”;
4.《起诉书》第4页,4.周某3051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41页, 周某承认被骗“一共6000元钱”;
5.《起诉书》第4页,5.张某菲19862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48页, 张某菲承认“一共被骗29861元”。《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50页记录着“我已经觉得他们是骗子了”。既然“我已经觉得他们是骗子了”,以后的打款就不是出于“被骗”而支讨。
6.《起诉书》第4页,7.廉某达2751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61页, 廉某达只承认“2741元”;
7.《起诉书》第5页,9.沈某115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67页, 沈某承认损失“2145元”;
8.《起诉书》第6页,11.钱某蕾4284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79页, 钱某蕾只承认“一共二次,第一次3333元,第二次901元”;
9.《起诉书》第6页,12.朱某翔6989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74页, 朱某翔承认“总共损失8730元”;
10.《起诉书》第6页,13.何某航4148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81页, 何某航只承认“4098元人民币被骗了”;
11.《起诉书》第6页,14.程某8839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84页, 程某只承认“我被诈骗了8789元”;
12.《起诉书》第7页,16.邹某鹏3049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97页, 邹某鹏只承认“我被骗2999元,是一次支付完成”;
13.《起诉书》第7页,17.王某栋425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00页, 王某栋承认“我被人骗了6209元”;
14.《起诉书》第7页,18.远某杰1651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04页, 远某杰只承认“一共被骗了1640元”;
15.《起诉书》第8页,19.鲁某威951.1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07页, 鲁某威只承认“金额是901.10元”;
16.《起诉书》第13页,龚某桦40008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13页, 龚某桦只承认“我打游戏时被人诈骗39998元”;
17.《起诉书》第14页,1.朱某钰572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18页, 朱某钰只承认“我被骗了5700元”;
18.《起诉书》第14页,2.何某辰8988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22页, 何某辰只承认“共计损失7900元”;
19.《起诉书》第16页,10.侯某洋302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51页, 侯某洋承认“我被骗了4000元”;
20.《起诉书》第17页,12.李某源5775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60页, 李某源承认“一共损失5780元”;
21.《起诉书》第17页,15.芦某宝85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4卷第175页, 芦某宝只承认“我被骗了830元”;
22.《起诉书》第47页,7.陈某立995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5页, 陈某立承认“总共被人诈骗了12950元”;
23.《起诉书》第48页,8.夏某春500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8页, 夏某春承认“5300元钱”;
24.《起诉书》第64页,5.陈某峰11351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30页, 陈某峰只承认“9850元人民币”;
25.《起诉书》第76页,1.弋某杰4676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62页, 弋某杰承认“我一共被骗了6564元人民币”;
26.《起诉书》第76页,4.赵某梅10299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75页, 赵某梅承认“最后一共被骗了14555元”;
27.《起诉书》第78页,12.张某雅791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14页, 张某雅只承认“我一共被骗了7900元”;
28.《起诉书》第78页,13.杨某38081.79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19页, 杨某只承认“我总共被骗了现金人民币29997元”;
29.《起诉书》第79页,14.杨某晓41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23页,杨某晓只承认“被骗了400元”;
30.《起诉书》第79页,15.刘某芳101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23页, 刘某芳承认“一共被骗了1020元”;
31.《起诉书》第79页,16.范某洋7206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31页, 范某洋只承认“被骗了7196元”;
32.《起诉书》第79页,17.阵某灿2100元(10元、1000元、1000元)。《起诉书》对数额计算错误;
33.《起诉书》第80页,20.朱某琦5217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53页, 朱某琦只承认“总共加起来损失了5207元”;
34.《起诉书》第82页,27.朱某莲6077元。《刑事侦查卷宗》第5卷第181页,朱某莲承认“共计6086元”;
35.《起诉书》第84页,37.郑某50995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24页, 郑某承认“一共有72500元人民币左右”;
36.《起诉书》第85页,39.冯某31299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32页, 2马某承认“我损失了3121.98元钱”;
37.《起诉书》第133页,1.张某夕95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41页, 张某夕只承认“945元”;
38.《起诉书》第140页,3.戴某琛58073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63页, 戴某琛只承认“总共统计了下有57000多元”;
39.《起诉书》第141页,5.马某林1586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70页, 马某林承认“35148元”;
40.《起诉书》第142页,8.俞某峥3955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86页, 俞某峥只承认“我一共被对方骗了3950元人民币”;
41.《起诉书》第142页,9.宁某勋482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91页, 宁某勋承认“我总共被骗了4950元”;
42.《起诉书》第142页,10.李某龙15635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95页, 李某龙只承认“我昨天被骗了1500元钱”;
43.《起诉书》第142页,11.明某20998.5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00页, 明某承认“共计30997.5元”;
44.《起诉书》第143页,12.杨某4901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04页,杨某承认“一共被骗了5171元”;
45.《起诉书》第166页,2.陈某500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10页,陈某承认“被骗了16464元人民币”;
46.《起诉书》第172页,1.单某林30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49页,单某林承认“我一共被骗了33050元”;
47.《起诉书》第173页,5.姚某斌19937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26页, 姚某斌只承认“被骗了19887元钱”;
48.《起诉书》第173页,8.贲某490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58页, 贲某只承认“总共被骗了34800元”;
49.《起诉书》第191页,7.沈某航172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97页, 沈某航只承认“被诈骗了1700块钱”;
50.《起诉书》第191页,8.王某凯2703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203页, 王某凯只承认“一共2.7万”;
51.《起诉书》第192页,11.郭某威1408元。《刑事侦查卷宗》第6卷第175页, 郭某威只承认“共1398元”;
52.《起诉书》第193页,15.钟某丽28798.90元。《刑事侦查卷宗》第7卷第29页, 钟某丽承认“我被骗了328809元”。
法官应特别注意,根据以上的疏理,没有被害人陈述的共846人,涉及金额2955444.17元,有被害人陈述的共138人,其中《起诉书》的指控与52名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涉及金额599055.99元。那么,《起诉书》第212页指控“共计诈骗了2724566.26元”事实不清!
五、《起诉书》第213页指控被告人程某为主犯,断章取义,与程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次要作用不相符;《起诉书》笼统地指控程某与龙某之间“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主要事实不清。
《起诉书》第213页认定:“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显然,《起诉书》是在程某与龙某之间讨论“主从犯”关系和“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但是:
1.《起诉书》涉及有陈述的被害人138人,涉及无陈述的“被害人”846人,且分别不同金额和不同行骗受骗对象。《起诉书》所列举并指控的是程某与另案“丢单手”之间的共同行为,《起诉书》根本没有区分程某与龙某之间“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而是笼统地指控,事实不清。
2.根据《起诉书》描述的“分工”,以及各被害人的陈述等材料看,“丢单手”为上手,“秒单手”为下手。没有“丢单手”整个案件将不会发生,且“秒单手”的接力行为由“丢单手”指挥。因此,作为“秒单手”的程某应为“丢单手”的从犯。
3.本案与其他“丢单手”的案件分案审理,人为地将整个案件割裂开来讨论程某与龙某之间的主从犯关系,明显断章取义,将在整个案件中原本不是主犯的“秒单手”程某按“主犯”论处,与程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相符。
六、本案涉及有陈述的被害人138名,其中只有58人签署《接受证据清单》和电子凭证,也就是说,除了有陈述和签署《接受证据清单》和电子凭证的被害人以外,其他人是否“被骗”“被害”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签署《接受证据清单》和电子凭证的被害人分别是:
1.《刑事侦查卷宗》第7卷第40页、第8卷第13页起,王某东;
2.《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31页,程某;
3.《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41页起,张某菲;
4.《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56页,叶某燕;
5.《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57页,康某达;
6.《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58页,何某航;
7.《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60页起,程某;
8.《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63页起,林某;
9.《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66页,邹某鹏;
10.《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67页起,王某栋;
11.《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74页起,鲁某威;
12.《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77页起,马某强;
13.《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81页起,何某辰;
14.《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85页,罗某德;
15.《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114页起,江某;
16.《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125页起,冯某巷;
17.《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130页起,刘某帅;
18.《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第149页,夏某喜;
19.《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页起,苏某宁;
20.《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9页起,姚某;
21.《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页起,苏某宁;
22.《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6页起,申某铭;
23.《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47页起,弋某杰;
24.《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53页,叶某;
25.《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62页起,彭某;
26.《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66页起,宋某;
27.《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73页起,吴某富;
28.《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80页起,朱某琦;
29.《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12页起,贾某文;
30.《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16页起,周某俊;
31.《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19页起,朱某醇;
32.《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22页起,杨某;
33.《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24页起,黄某;
34.《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26页起,俞某;
35.《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44页,刘某;
36.《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47页起,张某夕;
37.《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50页,黄某;
38.《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53页,磨某宁;
39.《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56页,张某飞;
40.《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59页起,戴某琛;
41.《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63页起,马某林;
42.《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69页起,明某;
43.《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71页起,明某防;
44.《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80页,申某杰;
45.《刑事侦查卷宗》第9卷第181页起,呂某洁;
46.《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1页起,李某照;
47.《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4页起,姚某斌;
48.《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11页,刘某;
49.《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12页起,王某亮;
50.《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19页起,单某林;
51.《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25页,贲某;
52.《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26页,郭某威;
53.《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29页,程某豪;
54.《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30页,王某凯;
55.《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36页,崔某华;
56.《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38页,段某杰;
57.《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42页,罗某;
58.《刑事侦查卷宗》第10卷第64页,朱某。
程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郭 丰:13707420095
2018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