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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应是一种专断 ---真实案例 辩护意见(二)改编

  庭后调高量刑建议,应重新开庭辩论。

  司法不应是一种专断

  ---真实案例 辩护意见(二)改编

  本篇对人民法院庭后建议公诉机关调高(非调低)量刑建议,或者公诉机关庭后主动调高量刑建议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新调高的量刑建议进行辩论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否则,便驳夺了被告人的关键辩护权。

  一审的量刑从二年调高到三年,并不是法官在刑罚幅度内自由栽量,而是“公诉机关…书面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公诉机关调高量刑建议没有在庭审时提出,且调高(非调低)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不利,法庭没有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是控、审两方“私下”确定的,然后随手把调高后的量刑建议书往卷子里一放,就算“审理”了。辩论是指,在一个多人参与的对话(讨论)中发展和权衡正理由和反理由,以获得一个决定。如果知道要调高量刑建议,被告人肯定要发表一些看法,但一审法官根本没有给被告人发表看法的机会,背离正义的初衷,成为一种司法专断。驳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关键辩护权。

  论述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2010)高检诉发21号《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4、17条等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三、变更之前的量刑建议(书),属于“变更起诉”。量刑建议书无疑属于诉讼文书,诉讼文书应当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让被告人作必要的辩护准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4条第2款规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便是这个道理。第420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六)…补充、追加、变更起诉…”

  四、两高三部《规范量刑程序的意见》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里的“法庭审理结束前”,毫无疑问是指庭审。因为,以下条文均是指庭审:

  该《意见》的方针就是:“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第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第十五条第三款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二)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

  五、2013年《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三条11.明确规定:“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特别指出,实质“庭审”包括两部分即“定罪”与“量刑”,无论是驳夺哪一部分,均构成驳夺被告人的辩护权。那种“没有改变罪名”便没有驳夺被告人辩护权的观点是片面的,直接与法律规范不符!

  一审的量刑从二年调高到三年,并不是法官在刑罚幅度内自由栽量,而是“公诉机关…书面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公诉机关调高量刑建议没有在庭审时提出,且调高(非调低)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不利,法庭没有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是控、审两方“私下”确定的,然后随手把调高后的量刑建议书往卷子里一放,就算“审理”了。辩论是指,在一个多人参与的对话(讨论)中发展和权衡正理由和反理由,以获得一个决定。如果知道要调高量刑建议,被告人肯定要发表一些看法,但一审法官根本没有给被告人发表看法的机会,背离正义的初衷,成为一种司法专断。驳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关键辩护权。

  程序公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石。如果抛弃了庭审,演变成“暗箱审判”,那绝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们再进一步考察:

  1.2019年,同一检察机关同一检察人员面对同样的事实,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2.2020年9月15日《补充侦查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补。经过仅有的对李某某的2020年10月10日补侦《讯问笔录》,无任何新增内容,仍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即“态度”始终如一。

  4.一审有罪判决是“从整体看”而“打包”判的(第9页),其逻辑是“四个0相加可以等于一”。

  5.公诉机关将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调高到三年的实质理由,又是什么呢?《量刑建议调整书》的理由为:“犯罪情节恶劣,毫无悔罪之意,拒不认罪认罚”。没有一句是对的:

  第一,如上所述,从2019年不起诉到改变为起诉,出尔反尔。从事情没有变化到“犯罪情节恶劣”,再一次出尔反尔,且与事实不符。

  第二,“毫无悔罪之意”便加刑,违反罪刑法定。且“之意”指控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第三,“认罪认罚”是行为人的一种忏悔与善意表达,是人们的期待,法律以制度形式接受忏悔与善意,“从宽”政策是一种激励和吸引。《量刑建议调整书》把它当成了“义务”。法理背道太远。


  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郭丰、郭佳

  2022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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