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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3707420095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李某忠,女,土家族,195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号,身份证号:4324 ……,电话:……
原告:汤某梅,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宿舍,身份证号:4324……,电话:……
被告:……资源局
法人代表:……,职务,局长。电话:……
地址:湖南省……号
诉 讼 请 求
确认被告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腾决字(2016)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无效。
事 实 理 由
被告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腾决字(2016)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与实均违法。
土地公有而原告的房屋私有,房屋建在土地上,“责令腾地”除了对土地进行征收补偿以外,还必须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没有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将“责令交出土地”的情形限定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情形限定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是继宪法之后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律文件,但对具体的程序不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得那样细致。因此,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纪发(201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并加强监督检察的紧急通知》作出了相同规定。
《限期腾地决定书》描述:“李某忠、汤某梅夫妇以房屋补偿费过低为由并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拒绝认领房屋拆迁补偿款”。既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款464780元”便没有协议依据;被告也没有提交“决定”依据。既然没有协议依据又没有决定依据,原告“拒绝认领房屋拆迁补偿款”便不可指责。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范围限定在“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针对私有财产征收,《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均表述为“给予补偿”。国家政策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发明电(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纪发(201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并加强监督检察的紧急通知》均要求:“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限期腾地决定书》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64780元”,没有协议依据、没有决定依据、更没有“建筑重置成本”价依据。因此,“李某忠、汤某梅夫妇以房屋补偿费过低为由并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拒绝认领房屋拆迁补偿款”,便很正常。被告至今也没有数据来比较如何“不合理”。“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铁律!被告没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或提存凭证,还在政府财政帐户内的钱,不可能视为已经“先补偿”。据此,被告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腾决字(2016)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违法。
如上所述,《限期腾地决定书》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464780元”,没有协议依据、没有决定依据、更没有“建筑重置成本”价依据,且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特别指出: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条规定仅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遵循的是“市场价值”即“建筑重置成本”价值。2.…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达给李某忠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告知书》中提及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出房屋拆迁补偿款为464780元”,指的是什么文件?
此 致
湖南省……法院
附:1.本行政起诉状2份;
2.……腾决字(2016)第…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3.其他材料。
具状人:李某忠、汤某梅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