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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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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产征收案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常……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南省常……

被告:……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职务,区长。电话:……

地址:湖南省……

诉 讼 请 求

1.撤销被告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征补决(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不低于6996.7万元人民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设备设施、补助与奖励等。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的为准)

事 实 与 理 由

一、被告作出的……征补决(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第3页中“补偿价值为28902954元”不是依法产生的,程序违法。

2.“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铁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2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也没有“提存”补偿款,补偿款还在政府的帐中,不能视为“已经先补偿”。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第3页中“限被征收人常……公司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程序违法。

3.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征收决定书、没有送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和听取意见,也没有满足法定的其他必要程序。

二、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实体违法

1.鉴于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所得出的补偿价值在实体上也当然违法;

2.《物权法》第42条第3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条等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不能进行剥夺性征收。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的补偿价值,根本不能重置原告现有的房屋和弥补损失,实体违法。

综上,原告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五)项、第15条(一)项等规定具状呈诉,望判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行政起诉状2份;

2.……征补决(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3.其他材料及《主要证据清单》。

 

具状人:常……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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