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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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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国厂房征收补偿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国,身份证号:……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组,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及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行初…号行政判决和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行终…号行政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三)(四)项等规定,申请再审。

申 请 请 求

一、再审本案并撤销…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和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行终…号《行政判决书》;

二、再审本案并改判撤销被申请人常……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常……(2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和被申请人湖南省……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湘……(2016)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理 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二审判决据以维持常……(2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要证据是:

1.(2012)政……第…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2.常……(2013)…号《征收土地公告》;

3.常……(20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

5.常……(2013)第…号《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据此:

1.房屋建在土地上,“责令交出土地”除了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以外,还必须对申请再审人的私有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至今没有哪个政府部门对申请再审人的私有房屋进行过征收。

2.“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铁律!《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申请再审人没有签名,“补偿341804元”便没有“协议”依据;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交“决定”依据;更没有提交“支付”(包括提存)凭证。钱款还在政府的帐中,《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不能视为“已经支付”。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维持常……(2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没有前提和依据。

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描述:“你户以拆迁补偿安置未满足为由,至今拒不接受拆迁补偿安置,拒不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费,拒不腾房交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交出土地…”。

(1)“以拆迁补偿安置未满足为由”,只要没有违法要价,申请再审人“拒不接受拆迁补偿安置,拒不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费,拒不腾房交地”的行为便不可指责。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将“责令交出土地”的情形限定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情形限定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申请再审人在没有依法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以拆迁补偿安置未满足为由,拒不接受拆迁补偿安置,拒不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费,拒不腾房交地”,并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维持常……(2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没有前提和依据。

(3)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察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同时要求:“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纪发(201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并加强监督检察的紧急通知》作出了相同规定。给申请再审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中没有体现“重置成本”,不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特别指出:

1.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前后三款的规定,“房屋”不等同于“其他不动产”,也不等同于“地上附着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不包括房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遵循的是“市场价值”即“建筑重置成本”。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规定仅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基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无论是原一审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还是原二审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一)项等规定,均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申请你院依法纠错,判如所请。

    此  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民事再审申请书4份;

2.(2016)湘…行初…号《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终…号《行政判决书》;

3.常……(2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湘……(2016)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代理手续及其他材料。

 

申请再审人:张某国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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