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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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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陈词(铜坛子被告)

   

 

2015年11月,湖南省律协组织全省律师辩论赛。常德市律协积极响应并组队参赛。

抽到的辩题是发生在长沙的一个真实案例:

原告的岳父从土中创出一个古代铜坛子,后来赠与给了原告。文物保护部门以铜坛子属于国家所有为由收缴了铜坛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铜坛子。

辩论正方的观点:“铜坛子属于国家所有”。

辩论反方的观点:“铜坛子属于原告所有”。

常德市律师辩论代表队持反方的观点。    

反方的观点明显不利!正方的观点明显占优!

为了知己知彼,放手一博,郭丰律师作为副教练,归纳总结了正方最主要的辩点并写成了下面的《被告开篇陈词》,供常德市律师辩论代表队从反面研习辩论攻防,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辩友们的一致努力,在反方观点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常德市律师辩论代表队不负众望,一举夺魁!

 

 

 

被告开篇陈词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原告起诉被告返还“铜坛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第一、世界上自古只有一个中国,国家对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享有普世公认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民族之所以为“国”的根本,这一国家所有权不依靠哪一届政府的法律规定而设立。因此,只要是处于中国境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本案的“铜坛子”,在不能考证原始权利人的情况下,自然归国家所有。

第二、世界上自古只有一个中国,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古只有一个政府,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失去统治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其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在内的所有权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之日起,就当然地代表国家继承并行使所有者权力,只要“铜坛子”在中国境内,即便是解放前出土,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均不享有将国有财产独占为个人所有的特权。因此,原告关于其岳父的先占论根本不成立,其接受岳父赠与原始取得“铜坛子”所有权的论点也不成立。

埋藏物如果谁挖出来归谁所有,必然盗挖成风,还将由于缺泛专业维护使文物灭失,最终将导致人类历史文明的毁灭!

第三、既然一个国家对自然资源(包括埋藏物)享有自然地原始地所有权,既然这一国家所有权不依靠哪一届政府的法律规定而设立 ,因此,本案根本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新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是用法律的形式继承并保护国有财产, 也正是因为国家所有权普世之神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得以从八国联军强盗手中追回国家文物, 无论文物流落到天涯海角。原告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论调将“国家所有”与“政府保护”相混淆。按照原告的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流失的文物没有追索权了吗?

第四、《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遗存”就当然地包括了解放前的文物,法律是全国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原告作为一国公民,具有尊重全国人民集体意志即守法的义务,被告将“铜坛子”收藏,无论是否经过强盗之手,均是国家所有权的回归, 是继承并保护国有财产, 是执行全国人民的集体意志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神圣职责,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郭   丰

                                 2015年10月于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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